公司注册
|
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关于印发《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验资报告统一使用防伪标识管理办法》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,各市、县(市、区)财政局、工商局、国资委(局、办)、国税局、地税局,中央驻辽宁(沈阳、大连)监管机构,各商业银行、金融机构驻辽宁(沈阳、大连)分行、办事处,各会计师事务所: 为加强诚信建设,提高全省经济信息质量,促进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,现将《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验资报告统一使用防伪标识管理办法》,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 从2012年1月1日起全省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、验资报告时均须粘贴统一规定的防伪标识;各部门、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及社会公众应使用粘贴有防伪标识的审计、验资报告,需要核实报告真伪时,可登录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(www.lncpa.org.cn)进行查询确认。
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辽宁省国资委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○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: 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验资报告统一使用防伪标识管理办法.doc
沈阳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相关链接:
|
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上一篇:沈阳言知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下一篇:代办普通公司增资所需要资料清单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![]() |
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热门阅读: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|
||||||||||||||||||||||||